
據了解,《辦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條?!掇k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yè)務邊界,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虺兄Z保本保息、不得發(fā)售金融理財產品、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13類禁止性行為。
《辦法》還規(guī)定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的各方界限。此前有媒體報道稱,《暫行辦法》中規(guī)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借款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避免《辦法》出臺對行業(yè)造成較大沖擊,《辦法》作出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采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促進機構規(guī)范發(fā)展。
事實上,早在去年12月28日,銀監(jiān)會會同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è)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yè)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當時,意見稿給平臺提供了18個月的整改過渡期。